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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饶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饶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负担。审 判 长  兰华群人民陪审员  罗长娥人民陪审员  左正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正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