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饶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饶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负担。审 判 长 兰华群人民陪审员 罗长娥人民陪审员 左正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正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