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钟大安、庄小东、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钟大安,庄小东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军械修理所,校长钟大安。诉讼代表人张发军。被告人钟大安。辩护人游洪耀,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庄小东。辩护人徐伯理,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肖虹,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的诉讼代表人张发军、被告钟大安及其辩护人游洪耀、被告人庄小东及其辩护人徐伯理、肖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钟大安系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校长,被告人庄小东系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副校长。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在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办学期间,为该学校在龙泉驿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中获取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龙泉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科和有提供劳动力培训资源的本区部分乡镇劳保所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3.2万元。其中,向龙泉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科原科长李世洲(已判)行贿共计47万元,原副科长王德超(已判)行贿共计2.5万元,原该科工作人员刘国胜(已判)、张选兵(已判)分别行贿7万元、1.1万元;向原十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杜良全(另案处理)行贿共计6万元;向原十陵街道劳保所史元江(另案处理)行贿共计4万元;向原龙泉街道劳保所陈正发(已判)行贿共计11万元。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以上述行贿手段,在龙泉驿区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中违背公平原则谋得竞争优势,共获得就业专项资金6153062元,占全区该项资金总额的41.99%。并在2011年办班过程中有1422人未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违反规定享受中级培训补贴获得多余补贴418620元。2013年4月9日,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被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张发军、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线索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的供述(含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受贿人李世洲、李方洪、王德超、杜良全、陈正发、张选兵等人的证言,龙泉驿区教育局关于同意举办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的批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章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董事会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向本院退邀涉案款418620元的一般缴款书,被告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及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中,为给该学校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93.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和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退缴违反规定享受中级培训补贴获得多余补贴418620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及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单位行贿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管理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制度,根据被告人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及被告人钟大安、庄小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钟大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庄小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单位成都实用工程技术学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41862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安光荣代理审判员 曾羽巾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栋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