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小燕诉蔡明华、胡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燕,蔡明华,胡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李小燕,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被告蔡明华,男,1948年7月27日出生。被告胡桂英,女,1947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燕与被告蔡明华、胡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燕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依法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小燕负担。审判员 毛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