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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小燕诉蔡明华、胡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燕,蔡明华,胡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李小燕,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被告蔡明华,男,1948年7月27日出生。被告胡桂英,女,1947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燕与被告蔡明华、胡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燕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依法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小燕负担。审判员  毛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