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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友如与郭广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友如,郭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2544号申请执行人韩友如,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广建,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友如与被执行人郭广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铜茅民调初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0元、违约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车辆登记信息。4、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去向不明。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未能有效全部执结。另外,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铜茅民调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红磊执行员  庞 峰执行员  张 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可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