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代书坤与被告李永彬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书坤,李永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代书坤,男性,汉族,生于1953年9月2日,汉族,住鹿邑县马铺镇。被告李永彬(别名李永斌),男性,汉族,生于1971年4月23日,住鹿邑县宋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书坤诉被告李永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书坤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书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绍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