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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代书坤与被告李永彬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书坤,李永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代书坤,男性,汉族,生于1953年9月2日,汉族,住鹿邑县马铺镇。被告李永彬(别名李永斌),男性,汉族,生于1971年4月23日,住鹿邑县宋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书坤诉被告李永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书坤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书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绍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