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加荣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荣,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李加荣,务农。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号汇景国际5号商务楼4层东区。原告李加荣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加荣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荣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李加荣负担。审 判 长 胡红勇代理审判员 杨 晓代理审判员 苏 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