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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王道平与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平,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王道平。委托代理人徐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张芳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丽燕,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平与被告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平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道平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平撤回对被告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道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盛 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