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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民二终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胡君、何兴红与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君,何兴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二终字第00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维修,现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兴红,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和县。上诉人胡君因与被上诉人何兴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君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君自愿撤回其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君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胡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静旻审判员  曹悝元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