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智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38928.20元及经济损失费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7989元,以上共计566917.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691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