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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刘盾、田素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刘盾,田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王建英。被告刘盾。被告田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英与被告刘盾、田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盾、田素艳名下位于唐山市开平区朝新楼XX楼X门XX室价值30万元的房产一套。原告王建英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冀BXX**号轿车一辆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盾、田素艳名下位于唐山市开平区朝新楼XX楼X门XX室房产档案。二、查封王建英名下的车牌号为冀BXX**号轿车档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