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龙人果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龙某科,龙人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女,1957年10月25日生,苗族,系被害人龙某恒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科,男,1983年10月3日生,苗族,系被害人龙某恒之子。委托代理人舒超,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人果,曾用名龙万九,男,1978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7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黄平县人,家住黄平县苗陇乡翁板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长瑛,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田某某、龙某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东���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龙某科及委托代理人舒超,被告人龙人果及指定辩护人杨长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人果与妻子龙某珍常年在外务工,因夫妻感情不和,龙某珍在2012年12月从外务工回家后便常住在苗陇乡平安村二组其娘家,之后被告人龙人果先后两次到其岳父龙某恒家接其妻子龙某珍及两个儿子回家均遭到龙某珍拒绝。2013年2月7日9时许,被告人龙人果再次到苗陇乡平安村二组其岳父龙某恒家,准备接其妻子龙某珍及两个儿子回家过年,在再次遭到龙某珍拒绝后,被告人龙人果认为是其岳父龙某恒从中阻止不准其妻儿回家过年,加之对龙某恒要求自己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不满,因此对龙某恒心生怨恨,遂从龙某恒家橱柜板壁处取下一把杀猪刀,从背后朝正在火坑吃饭的岳父龙某恒的颈项部砍了一刀,被告人龙人果行凶后逃离现场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龙某恒经送往黄平县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龙某恒系他人用锐器致伤颈部造成颈椎骨折、脊椎断裂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人果目无国法,持凶器故意杀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人果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原告人田某某、龙某科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严惩;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龙人果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所花医疗费10701.88元,交通费500元,丧葬费15729元,误工费267.9元,被抚养人田某某的生活费26006.6元,死亡赔偿金95060元,共计人民币148265.38元。被告人龙人果辩称:一、我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当时只想吓他(指龙某恒)一下,随便砍了一刀,不知砍了哪个部位;二、我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判处;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表示愿意赔偿,但现在无经济能力赔偿,家里亲属也帮不上忙,以后出来再赔偿。其辩护人杨长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龙人果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故被告人的行为定故意伤害罪为宜;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本案是由于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杀亲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得多,可以对该案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人果判处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人果与龙某珍系夫妻关系,二人常年在外务工。因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12月龙某珍从外务工回来后便常住在苗陇乡平安村二组其娘家,即被害人龙某恒家。之后龙人果先后两次到其岳父龙某恒家接龙某珍及两个儿子回家均遭到龙某珍拒绝,并与龙某恒发生口角。2013年2月7日9时许,龙人果再次到龙某恒家,准备接龙某珍及两个儿子回家过年,再次遭到龙某珍的拒绝。龙人果认为是其岳父龙某恒从中阻止不准其妻儿回家过年,加之对龙某恒要求自己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不满,因此对龙某恒心生怨恨,趁人不备,遂从龙某恒家橱柜板壁处取下一把杀猪刀,从正在火房吃饭的龙某恒的背后朝其颈���部、左肩部各砍了一刀,被告人龙人果行凶后逃离现场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龙某恒被送往黄平县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龙某恒系他人用锐器致伤颈部造成颈椎骨折、脊椎断裂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案发后,即2013年2月8日,龙人果支付给被害人龙某恒的安葬费人民币8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龙人果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此款暂存放于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龙人果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龙人果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2月7日,黄平县公安局苗陇乡派出所接到黄平110指挥中心指令:被告人龙人果杀其岳父龙某恒后主动打电话投案及归案的情况。3、施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单,证实2013年2月7日09时20分接到龙人果报警(报警电话:1341289****):黄平县苗陇翁板村我杀人了,你们快来接我,我要自首。4、立案决定书,证实黄平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7日以黄公(刑)立字(2013)5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3013.02.07黄平苗陇龙人果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5、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龙人果被拘留、逮捕的时间以及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黄平县公安局扣押手续合法,被扣押物品杀猪刀一把。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黄平县公安局侦办龙人果故意杀人一案的勘验过程及龙人果作案现场和概貌。8、被害人亲属申请书、苗陇乡平安村村民群众请愿书,证实被害人亲属及部分村民请求依法从严惩处龙人果。9、龙某恒尸体处理情况的说明,证实2013年2月7日龙某恒被其女婿杀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尸体停放家中,2013年2月9日安葬于平安村二组“亮坡”(苗语地名)处。10、龙人果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2月7日9时27分,黄平县公安局苗陇派出所接黄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一男子用号码为1341289****来电称其杀人了,正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民警驱车前往案发地接受龙人果归案的事实。(二)鉴定意见1、贵州省黄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尸)字(2013)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体照片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龙某恒系他人用锐器致伤颈部造成颈椎骨折、脊髓断裂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鉴(法物)字(2013)78号物证鉴定书鉴���意见,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龙某恒是龙某科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3、贵州省黄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法物)字(2013)01号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对龙人果作案工具——杀猪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送检杀猪刀上未检出人血。(三)物证1、杀猪刀一把,经龙人果辨认,承认正是其用于杀害龙某恒的作案刀具。(四)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某(系龙某恒之妻)的证言:今天(2013年2月7日)上午9点钟,我的女婿龙人果从他家翁板村来我家,他到我家坐约半个小时,我家就吃饭,我家叫他吃饭,他就叫我们先吃饭,我家的人及我哥田某文,寨上村长的爱人全部添好了饭,正准备吃,见他去拿碗添饭,他添好饭后,从我家橱柜那里的墙上抽出我家的一把杀猪刀,跑到火坑旁���我的爱人龙某恒右颈子两刀,左肩上一刀,准备跑,我的女孩龙某珍就去抢龙人果的杀猪刀,被刀划破腹部的羽绒服两处,抢不得刀,龙人果持刀从侧门跑出去,往寨上公路跑,不知道他跑去哪里。当时在场的有我女儿龙某珍,我哥田某文,村长龙通和的妻子看见。龙人果和我女儿龙某珍闹矛盾,之前龙人果两次来我家接我女儿和他的两个孩子去他家,但都不愿意去他家,其间我男的龙某恒讲,我女孩就在我家过年,你叫你的两个小孩去你家过年,两个小孩也不愿意去他家,直到今天发生这事。2、证人邰某某的证言:今天(2013年2月7日)早上大约八点过到九点钟左右,我从家里去龙某恒家,因为昨天我家儿子和龙某恒家儿子龙某科一起去谷陇赶场回来,买得一些香纸、炮竹等放龙某恒家,今天去取回来。我去到龙某恒家时见到龙某恒的女婿在他家门口,我进去时看见龙某恒的舅爷也在他家,龙某恒的女婿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只是知道他是翁板村的,当时他家正准备吃饭,龙某恒的爱人田某某就叫我在他家吃饭,我就在他家火坑边坐。我们一起围在火坑边准备吃饭,我就叫龙某恒的女婿一起吃饭,他就说我们先吃,他等一下;我当时认为他在等龙某科起床再一起吃。这时龙某恒的女婿往橱柜方向走,我认为他去拿筷子,我听见橱柜那里有响声,后就看见龙某恒的女婿拿一把杀猪刀朝龙某恒的后颈部和背部乱砍,砍几刀我不知道,龙某恒就倒在地上,龙某恒的女儿就去拉其丈夫,她的丈夫就用刀砍她的腋下一刀,后他丈夫就挣脱了,就朝大门口跑去了,我看见龙某恒躺在地上出很多血,喊他没有答应,他儿子龙某科这时从床上起来问是谁杀的,他母亲说是女婿杀的,龙某科就打电话喊我们村的龙某飞用双排座的车将龙某���接去医院,车走后我还在他家里安慰他家人,后我就回家了。当时在场的有我,龙某恒,龙某恒的妻子田某某,龙某恒的舅爷,龙某恒的女儿和女婿。3、证人龙某珍的证言:我在我父亲龙某恒家,今天上午可能9点钟左右,我丈夫龙人果从翁板村到我父亲家,问我说:“我的两个小孩现在去哪里”?我对她说:“去寨上玩去了”。大约十分钟后两个小孩从寨上回来,他拿两个电子表送小孩,并叫两个小孩去翁板村家里过年,两个小孩不愿去翁板村过年。马上就吃饭了,我家的人叫他吃饭,他叫我家的人先吃,等我家的人都添饭吃时,他也去厨房那里添饭,他添好饭后,从厨房那里的墙上拿我父亲家的一把杀猪刀跑到火坑那杀我父亲的颈上,记不清是两刀或三刀,左肩上一刀,我起来抢他的刀,没有抢得,被他的刀划砍我腹部的羽绒服两处,后他从侧门跑往寨上公路去,不知道去哪里。当时有我妈田某某,我舅爷田某文,寨上村长的妻子在我家看见。去年12月20日,龙人果来我家想接我和两个小孩回家,我和两个小孩不愿和他回家,他发气走了。到12月24日,龙人果和他父亲,寨上的一个妇女叫龙某福,来叫我和两个小孩回家,我父亲说:“我的女孩不去你家过年,你家两个小孩各去你家过年”。后他叫两个小孩也不去回家过年,吃好晚饭后他们就走了,可能我父亲讲不给我回家,他就怀恨在心,今天早上来杀我父亲。4、证人龙某科的证言:昨天谷陇赶场,我在谷陇街上遇见我姐夫,然后我就和他打招呼,他说:“明天我来接两个娃娃去过年。”然后我和他各走各的了。到今天早上大概八点过钟的时候,我姐夫就从翁板村来到我家,准备接人去过年,当时我在床上睡觉,他们在外面说些什么我不清楚���后来出事我起来,看见我父亲被人抱起,地上有一大滩血液,还看见我父亲后颈部伤口很深,我马上就打电话叫“120”的车来抢救,然后就马上打“110”的电话,但是在“120”和“110”还没来之前,我已自己找车把我父亲送到苗陇乡的里冲了,我们在那里相遇,后来我们就把我父亲送到谷陇医院,谷陇医院见伤情很严重,就叫我把我父亲送到黄平县医院来了,到县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于下午五点过钟死亡。我姐和父亲与姐夫龙人果平时没什么矛盾。5、证人田某文的证言:死者龙某恒是我妹夫,我一直在外打工,才从外地回家来,已经一年多没有见到我妹妹田阿略(田某某)了,我昨天下午四点过钟就到她家来看看。今天早上八点钟左右我就起床了,然后我妹夫、我妹妹就起来煮早饭给我吃,大约在八点半的时候,我妹夫的女婿就一个人来到我妹家,当时我不认识我妹妹的女婿,就问我妹妹田阿略,我妹告诉我是她女婿后,我就和他打招呼,然后我们就坐有半个小时就开始吃早饭了,当时我妹夫龙某恒就倒酒给我喝,我正在准备喝酒,我妹夫准备吃饭时,他女婿就从他厨房墙壁上取了一把杀猪刀朝龙某恒后颈部砍了两刀,当时我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来得这么突然,事情就这样发生了。6、证人龙某飞的证言:今天上午十时许,我开车从平安村蓑衣坡寨子回到我们寨子,龙某恒的儿子龙某科就过来跟我说:“你帮我拉我父亲去医院”。我说好的,我就掉车头,刚掉好车头,龙某科就和他舅爷田某文他们把龙某恒抬过来,我看见龙某恒满身是血,人已经不能说话,我就急忙跑到龙某恒家中看了一下,见到龙某恒家中火坑边地上有一滩血,然后我就跑回我车上开车拉龙某恒去谷陇医院抢救,到谷��医院医生看龙某恒伤势很重,建议转院去黄平县医院抢救,谷陇医院的救护车就拉龙某恒去县医院,我就开车回家了。7、证人龙某润的证言:今天早上我起来烧水洗脸时,我儿子龙人果说他要去平安村他岳父岳母家喊他妻子龙某珍和两个儿子回家过年,中午回家来也没有见他,不知道他去哪里了。他们年轻人各自在外务工,不知道他们之间有无矛盾。只是我儿子龙人果和他妻子关系不太好,他妻子有两年都没不回家了,过年也没有在家过。8、证人龙某福的证言:这个月农历24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叫龙人果和他父亲龙某润去平安村叫龙人果的妻子回家过年,被龙人果的岳父、岳母骂老火。我就跟他俩父子去平安村龙人果的岳父家叫龙人果的妻子和两个小孩回来过年,我们到龙人果的岳父家后,他的岳父不在家,岳母在家,我们等到天黑时,龙人果的岳父才做活���回来。我就对他岳父说:“我们今天来叫龙人果的妻子、小孩回家过年。”他岳父对我们说:“你们叫龙人果的两个小孩去,我的女孩就在我家过年。”又说:“快过年了,你们不要来我家吵,等过年后,叫龙人果准备钱多点。”龙人果的岳父还对我们说:“你们不要来我家吵,要么我一刀捅你们流血。”我就对他岳父说:“我们不是来你家吵,我们来叫儿媳、孙子回家过年。”这时,我又叫两个小孩回家,大的孙子不敢讲话,小的孙子同意。龙人果的岳父对小孙子说:“你去不要回来我家。”小孙子也不敢和我们回家。这样龙人果分别给他的小孩每个20元钱,并教他的两个小孩说:“你们不回家,要好好学习,听话点,我们就要回家去了。”我和龙人果就回家了。(五)被告人龙人果的供述与辩解在2013年1月31日我从��东打工回到翁板家中,当天我就一个人到平安村党乡寨龙某恒家,叫我爱人龙某珍和我的两个孩子回家过年,我爱人龙某珍说:“没那么容易。”她不愿跟我回家过年,当天晚上我就返回翁板我家,过几天我请我爸龙某润和我伯妈龙某福跟我一起去平安村党乡寨龙某恒家叫我爱人龙某珍和我的两个孩子回我翁板家中与我一起过年,我爱人龙某珍和我的两个孩子不愿跟我回家过年,我岳父龙某恒对我说:“要过年了,不想打官司,你去找钱多点,过完年了再说,你再闹要出血是不是”当天我见我爱人和我的两个小孩不愿跟我回家,我和我爸、我伯妈就回来了。到2月7日那天早上,我一个人到平安村党乡寨龙某恒家,当时龙某恒家有施秉的客人,我悄悄对我爱人龙某珍说,我今年不准备出外打工了,我去政府办好计划生育手术后,在家带好两个小孩。我爱人龙某珍说什么也不和我好了。我对龙某珍说:“你和我不好也可以,我没有脸面对你爸,你去跟他讲,不要我交两个小孩的抚养费了”。龙某珍对我说:“你自己去讲,随便你了。”我就说:“随便是不是?”当时我很气愤,我想我爱人不和我好,是我岳父龙某恒作的,我很气我岳父,我趁我岳父吃饭时不注意,我到厨房板壁处拿得杀猪刀来挥刀朝我岳父颈部,想吓一下他,刀子就砍在他脖子上,我爱人拉劝我,我就跑了,出来后就打电话报警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人果目无国法,因家庭琐事纠纷,持刀故意杀害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龙人果没有剥夺他人生命,只有伤害他人的健康故意,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龙人果仅以曾因接妻、子回家过年遭拒绝,就把怨恨归结于被害人龙某恒,并趁龙某恒不备,持杀猪刀朝其颈部砍了一刀,又向其左肩部砍了一刀,龙人果挥砍力度大,部位关键,对致其死亡持希望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龙人果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是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龙人果作案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庭审中龙人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8000元丧葬费、20000元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龙人果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方面,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0701.88元、交通费500元、丧葬费15729元、误工费267.9元、被抚养人田某某生活费26006.6元、死亡赔偿金95060元,共计人民币148265.3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对其赔偿请求,结合本案实际,酌情判令龙人果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龙人果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田某某、龙某科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已支付28000元,尚有2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四、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田某某、龙某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汕代理审判员 罗安武代理审判员 吴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于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