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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景昭诉被告佛山市高明顺柏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昭,佛山市高明顺柏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林景昭,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委托代理人赵碧,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顺柏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法定代表人邓佩仪。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景昭诉被告佛山市高明顺柏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景昭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景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景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林景昭承担。审判员  欧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