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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文顺承包经营户与杨广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顺承包经营户,杨广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205号原告:杨文顺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杨文顺,农民。被告:杨广会,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顺诉被告杨广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文会对宿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向被告杨广会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需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诉讼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浩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人民陪审员  赵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