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邯矿集团亨分健煤矿安监科技术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郭二庄煤矿教育科干部。上诉人马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国 华审判员 李 文 明审判员 郭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新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