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鲁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唯尔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唯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鲁商初字第17号原告: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孙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宙,北京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波,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龙山店立交桥东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喻跃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金宝,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唯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肖东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国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志明,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雷光,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被告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金公司)、被告宁波唯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尔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12月21日、2013年7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融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新宙、刘永波,第一次开庭被告东金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凤娟、第二次开庭东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喻跃海及委托代理人李金宝,被告唯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喻志明、童雷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融公司诉称:2010年12月7日,原告与东金公司、唯尔公司及东金公司之股东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已经进行的有关收购蓬莱市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事宜的股权转让过户及退款事项达成进一步约定:1、东金公司承诺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退还2亿元人民币,并另行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逾期退还收购款的补偿;2、如不能于上述日期前退款,则保证将所持龙山公司100%的股权过户给原告,并承诺继续履行《承诺函》第一条第1项、第3项、第4项之约定;3、如果东金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前述两项承诺,则按第1条的承诺约定的金额向原告退款;4、唯尔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协议书》中所述的《承诺函》系各方于2010年9月6日所签订的,在该函第一条中,东金公司向原告作出了不可撤销的承诺,所承诺的第1条是督促龙山公司原股东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保证解决龙山公司的遗留问题,有关遗留问题包括解决于建波诉龙山公司合同纠纷诉讼、办理公司权证变更手续及解决蝎子顶矿区6号井承包问题。由于到目前为止,东金公司并没有履行承诺函和《协议书》的承诺,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所持龙山公司的股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东金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2亿元;2、东金公司支付补偿款2000万元;3、唯尔公司对东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东金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及的2亿元债务实际上是北京清大德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公司)对华融公司的借款。1、2010年4月,清大公司委托东金公司以东金公司的名义代其收购并代持龙山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收购款由清大公司支付给东金公司,东金公司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给龙山公司原股东。2、2010年5月18日清大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该合作合同实为借款合同。3、合作合同签订后,华融公司按照清大公司的付款通知将款分次打到东金公司的账户,付款后清大公司均出函确认华融公司所付款为合作合同约定的借款2亿元的一部分。4、2011年7月11日协议中再次确认清大公司欠华融公司4亿元。综上,本案所涉及的2亿元债务是清大公司欠华融公司的借款。二、龙山公司的股权已于2011年7月过户到华融公司名下。请求判决驳回华融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唯尔公司答辩称:1、2011年1月20日四方《合作协议》约定:“东金公司将所持龙山公司股权过户至龙川公司后,华融公司同意与东金公司股东办理解除东金公司股权质押手续,并解除2010年12月7日与东金公司及其股东签订的《协议书》和相关协议。”2011年1月20日后,华融公司已经间接掌握龙山公司全部股权,2010年12月7日《协议书》及相关协议(包括承诺函)已解除。由于公司合并上市不成功,2011年7月11日,华融公司、清大公司、东金公司、唯尔公司及俞国麟、刘宝桐、纪建青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东金公司将龙山公司100%的股权过户给华融公司,目的是保障其2亿元资金的安全。现东金公司已经将取得的龙山公司股权转让给华融公司,东金公司不再对华融公司负有责任,唯尔公司的担保义务也不再存在。2、从另一方面看,《承诺函》的第一条第1项规定东金公司的义务是“督促”,而不是解决有关遗留问题。《承诺函》签订后,东金公司已经督促龙山公司老股东处理有关遗留问题。综上,东金公司已经按合同将龙山公司股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基本履行了《协议书》义务,唯尔公司的担保义务也已经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协议书》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现华融公司起诉要求东金公司退还2亿元并有唯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恳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清大公司是在香港上市的德金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0年3月,清大公司与东金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约定清大公司与东金公司联合运作,未来由德金公司或其他上市公司兼并东金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其后,清大公司要求东金公司出面收购龙山公司全部股权,然后转让给清大公司或其指定的人,约定价款为3.5亿元。2010年5月18日,清大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1、双方共同投资收购龙山公司100%股权。清大公司负责与东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谈判并对收购做出独立判断,并承担因收购不当产生的风险。华融公司根据清大公司的通知,向龙山公司原股东或者东金公司支付2亿元,超过2亿元的部分由清大公司自行承担。4、双方约定由东金公司出面代为收购,东金公司股东(唯尔公司、俞国麟、纪建青、刘宝桐)与华融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协议,东金公司取得龙山公司全部股权后转让给华融公司,同时双方解除股权质押。5、合作时间一年,到期清大公司以4亿元价格受让龙山公司股权。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东金公司向龙山公司股东购买了全部股权,约定价款为2.4亿元(含1000万元中介费)。清大公司要求华融公司出资2亿元,时间一年,到期归还4亿元,并以两项财产做担保,一是德金公司的2亿元可转股债券过户给华融公司;二是将东金公司买受的龙山公司股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另有其他个人信用担保等。《合作协议》签订后,华融公司与东金公司包括唯尔公司在内的四股东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华融公司根据清大公司的指令陆续向东金公司支付1.5亿元用于收购龙山公司股权。2010年9月6日,华融公司与东金公司及东金公司的四股东(唯尔公司、俞国麟、刘宝桐、纪建青)签订《承诺函》。该函明确了:1、东金公司与清大公司签署了关于代清大公司收购龙山公司并代清大公司持有龙山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且清大公司书面指令东金公司将代持的龙山公司100%股权过户至华融公司名下;2、华融公司根据清大公司书面通知,已向东金公司支付用于收购龙山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1.5亿元,其中包括用于增资扩股龙山公司的款项;3、东金公司已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龙山公司96%的股权;4、东金公司与龙山公司原股东签署了关于收购龙山公司的《补充协议》。龙山公司原股东向东金公司保证解决于建波诉龙山公司合同纠纷诉讼、办理公司权证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探矿权、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及解决蝎子顶矿区6号井承包问题。承诺函中双方做出如下承诺:一、东金公司承诺:1、东金公司督促龙山公司原股东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保证解决龙山公司的有关遗留问题;2、东金公司收到华融公司再支付的用于收购龙山公司100%股权转让款共计5000万元后,东金公司保证在2010年12月25日前取得龙山公司100%股权;3、东金公司承诺在取得龙山公司100%股权3日内将代持的龙山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华融公司,华融公司与东金公司股东同日办理解除东金公司股权质押手续;4、东金公司代持龙山公司股权期间,不对所持的龙山公司100%股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任何处分;5、东金公司全部股东对前述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华融公司向东金公司承诺:1、华融公司保证于本承诺函签订后两日内根据清大公司的通知向东金公司及龙山公司再支付代为收购龙山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共计5000万元;2、华融公司保证取得龙山公司100%股权三日内与东金公司股东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3、若前述华融公司第1项保证未能实现,东金公司股东不再按《股权质押合同》和承诺向华融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华融公司应立即与东金公司股东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该《承诺函》签订后,华融公司按约将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东金公司。2010年12月7日,华融公司与东金公司、东金公司的四股东(唯尔公司、俞国麟、刘宝桐、纪建青)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1、因收购龙山公司事宜,唯尔公司、俞国麟、刘宝桐、纪建青与华融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唯尔公司、俞国麟、刘宝桐、纪建青将所持东金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华融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2、2010年9月6日,华融公司、东金公司、唯尔公司、俞国麟、刘宝桐、纪建青三方签署了《承诺函》,华融公司已履行承诺,向东金公司付清收购龙山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2亿元;3、东金公司暂不能按《承诺函》约定于2010年12月25日前向华融公司过户龙山公司100%股权。华融公司、东金公司、唯尔公司、俞国麟、刘宝桐、纪建青,就龙山公司股权转让过户及退款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东金公司就向华融公司转让过户所持龙山公司100%股权及退款事项,不可撤销地向华融公司做出如下承诺:1、因东金公司暂不能按《承诺函》约定向华融公司转让过户所持龙山公司股权,东金公司承诺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华融公司退还2亿元,并另行支付华融公司2000万元补偿款。2、若东金公司不能于上述日期前向华融公司退还2.2亿元,东金公司保证最迟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所持龙山公司100%股权过户给华融公司,东金公司承诺继续履行《承诺函》第一条第1项、第3项、第4项之约定。二、若东金公司不能按期履行第一条第1项或第2项的承诺,东金公司应按照第一条第1项约定的金额向华融公司退款。三、唯尔公司、俞国麟、刘宝桐、纪建青之各方同意继续以所持东金公司股权对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中东金公司对华融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对《股权质押合同》进行补充约定,并同意与华融公司共同对《股权质押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四、唯尔公司实际控制的烟台盛源矿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拥有位于威海市的六个金矿探矿权,盛源公司股东同意以所持盛源公司全部股权对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中东金公司对华融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本协议生效后与华融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共同对《股权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鉴于盛源公司的矿权正在办理之中,丁方同意暂时对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中东金公司对华融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与华融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或《连带担保承诺函》。2011年1月20日,清大公司、华融公司、东金公司、唯尔公司四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东金公司、龙山公司、河北滦平县大元矿业有限公司、庆德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并入华融公司控制的龙川公司名下,以便龙川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先争取在国内运作借壳上市,如不成功则在香港借壳上市,如均不成功,则恢复到签订协议之前的股权归属。协议还约定在合作期间,龙川矿区、滦平矿区、龙山矿区、东金矿区所需的勘探及运营费用由四方分别按比例承担,东金公司接管龙山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合作协议》第六条第4项还约定,东金公司将所持龙山公司股权过户至龙川公司后,华融公司同意与东金公司股东解除东金公司股权质押手续,并解除2010年12月7日的《协议书》和相关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东金公司股东将东金公司100%股权过户给华融公司控制的龙川公司,因东金公司持有100%的龙山公司股权,龙川公司间接控股了龙山公司100%股权。在此基础上,2011年3月份,华融公司与唯尔公司、俞国麟、纪建青、刘宝桐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解除了东金公司股东的相关担保责任。因合作上市未成功,清大公司、华融公司、东金公司、唯尔公司、俞国麟、纪建青、刘宝桐于2011年7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2011年1月20日协议《合作协议》,各矿业公司股权复原。关于对东金公司的处分,约定龙川公司将东金公司股权转让给俞国麟65%、纪建青27%、刘宝桐8%。关于龙山公司的处分,各方同意在东金公司清偿完毕华融公司根据《合作协议》享有的4亿元债务之前,东金公司应在本协议签署3日内将所持龙山公司100%股权过户至华融公司或华融公司指定的第三人,作为对华融公司债权的担保。各方还承诺继续履行四方协议签署前签署的相关协议。上述《协议书》签订后,东金公司将龙山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了华融公司。2011年8月23日,华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文华、唯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国麟、东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建青等公司高管在龙山公司选矿厂会议室召开龙山公司交接工作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孙文华首先介绍了龙山公司的历史背景与交易过程,并在各方对历史沿革的共同认知基础上,明确了这次交接的几项原则。会议确定由华融公司控制龙山公司,并由孙文华代表华融公司授权李春元为总经理,全权负责龙山公司的管理,其他各方均不再参与龙山公司的管理。同时明确了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等。会议纪要中提到,各方仍然承认唯尔公司为龙山公司第二受益人的地位(指龙山金矿未来卖出时,所获价款优先偿还第一受益人华融公司,剩余价款偿还第二受益人)。另查明,《承诺函》中所指的龙山公司遗留的问题有三:一是龙山公司的采矿权证问题;二是于建波诉龙山公司纠纷问题;三是何定华承包问题。龙山公司原名蓬莱市龙山金矿,为集体企业,后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使用的采矿权证等仍在原蓬莱市龙山金矿名下。于建波于2010年5月份起诉龙山公司,请求判决龙山公司交付选矿厂一座、尾矿库一个并赔偿其损失930万元。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2011年1月1日,龙山公司与何定华签订龙山金矿蝎子顶矿区部分采矿项目合作合同。约定龙山公司将蝎子顶矿区部分采矿项目承包给何定华,何定华每年向龙山公司支付260万元的费用。合作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何定华未退出而与龙山公司发生纷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签订的《承诺函》、《协议书》、《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工商登记材料、《会议纪要》、《承包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足以确认。另,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唯尔公司对纪建青代表东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称东金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了纪建青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喻跃海为东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工商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尚未变更。同时提交了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议纪要。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通知纪建青“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确定该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逾期本院依法作出处理。”因纪建青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起诉,本院通知喻跃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喻跃海对纪建青代表东金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中的诉讼行为表示追认。本院认为:涉案的《合作协议》、《承诺函》、《协议书》等数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东金公司应否承担支付转让款及补偿金的民事责任;二、唯尔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一、关于东金公司应否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补偿金的民事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东金公司代为收购龙山公司的股权后已经转让给华融公司,履行了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2011年1月20日四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六条第4项约定,“东金公司将所持龙山公司股权过户至龙川公司后,华融公司同意解除东金公司2010年12月7日的《协议书》及相关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东金公司各股东将东金公司100%股权过户给了龙川公司,因东金公司持有龙山公司100%股权,故龙川公司间接控股龙山公司的全部股权。在此基础上,华融公司与东金公司股东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解除了东金公司股东的担保。此后,因龙川公司未成功上市,东金公司又按照2011年7月11日《协议书》,将龙山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并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华融公司也已实际控制了龙山公司。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定2010年12月7日的《协议书》及相关协议已经解除。华融公司再依据上述《协议书》向东金公司主张返还股权款等已无合同依据。华融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虽然龙山公司的股权已经过户到其名下,但东金公司未解决龙山公司的三个遗留问题,华融公司无法履行经营管理权,因此主张东金公司退款。对此,本院认为,即使2010年9月6日《承诺函》依然有效,首先,该《承诺函》第一条第1款明确约定,东金公司督促龙山公司原股东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保证解决龙山公司的有关遗留问题,即东金公司只是“督促”龙山公司原股东解决遗留问题,并非是东金公司承诺由其解决龙山公司遗留的问题,该约定只是道义上的约束力,并不产生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其次,对于第一个遗留问题即证照的变更,在华融公司持有龙山公司100%股权的情况下,只有华融公司或其控制的龙山公司有权利申请证照的变更,东金公司无权也无力申请执照的变更。第二个遗留问题是蝎子顶矿区的承包,该承包在2012年12月底已经到期。虽然承包人没有退出承包的矿区,也应由龙山公司提出救济。至于第三个遗留问题,于建波与龙山公司的诉讼纠纷,该案件在2011年5月发回烟台中院重审后,一直由华融公司在安排应诉。东金公司作为案外人,同样无力解决该问题。华融公司主张东金公司违约理由不能成立。再次,东金公司依约已将龙山公司的股权过户给华融公司,实际是清大公司向华融公司借款2亿元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虽然龙山公司遗留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也不能由此认定华融公司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华融公司要求退回股权款,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唯尔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正如前述,东金公司已将龙山公司股权过户给华融公司,华融公司主张东金公司返还股权款和补偿金不能得到支持,故其主张唯尔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华融公司主张东金公司返还股权款并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唯尔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庆林代理审判员 安景黎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然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