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胡冬瑞与刘厚彬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500号原告胡某,女,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原告带其女儿刘×与被告一起生活。2009年7月22日,生育一女名刘××,婚后夫妻关系很好。2013年7月29日,被告无故不让其女儿上学,并对原告进行打骂,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要求与被告离婚,刘××由原告抚养教育,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清偿。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女儿不能失去父母,被告从小失去父亲,懂得单亲家庭对孩子的影响很大,受到社会的歧视,不利于孩子成长,被告曾经打、骂过原告,今后保证不再对原告进行打骂。由于经营的徐州市环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亏损严重,所欠债务100多万元,原、被告应共同努力偿还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原告带其女儿刘×与被告一起生活。2009年7月22日生育一女名刘××,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2013年7月2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证1份(复印件),常驻人口登记卡3份(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针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若原、被告双方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并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肖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