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胡乃言与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乃言,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商初字第895号原告胡乃言,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金亮,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胡乃言与被告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兴荣、被告委托代理人叶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乃言诉称,被告在2009年承建莱西市马连庄镇村村通工程时,原告为其运输原材料,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运费26000元。2009年11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理拒付。为此,诉请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26000元。被告星泰公司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没有能力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承建莱西市马连庄镇村村通工程。原告为被告运输矿沙等原料。2009年11月30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欠运费26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09年村村通工程中共欠胡乃言矿沙及运费款:¥26000元贰万陆仟元正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009年11月30日。后原告屡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拒付。原告无奈于2013年10月12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6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星泰公司在承建莱西市马连庄镇村村通工程期间,原告为被告运输建筑材料,事实清楚,所欠运费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星泰公司支付2600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胡乃言运费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速递费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