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柏贞君与柏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贞君,柏士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996号原告柏贞君。被告柏士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贞君与被告柏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贞君于2013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贞君撤回对被告柏士花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