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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宗福与周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福,周克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83号原告:朱宗福,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彭俊生,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克中,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宗福与被告周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方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宗福的代理人彭俊生和被告周克中的代理人张明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2日,被告周克中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期限6个月,月息3%;同日,原告朱宗福汇款1000000元进入被告周克中的银行卡。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周克中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7800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朱宗福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周克中于2011年8月12日出具的借条一张及汇款1000000元给被告周克中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张,以证明被告周克中借款100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周克中辩称:原告朱宗福诉称的借款是事实,但约定的利率过高;被告愿意还款,但有困难,要求宽限期限。对原告朱宗福所举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周克中无异议,所以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被告周克中出具借条向原告朱宗福借款1000000元,借条字样为“今借到朱宗福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月息3%,期限3-6个月,此据”。同日,原告朱宗福通过农业银行卡将1000000元汇入被告周克中的银行卡。借款后,周克中一直没有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克中向原告朱宗福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朱宗福的要求被告周克中归还借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因为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明显过高,应予调整。所以,本院对原告朱宗福的要求被告周克中支付利息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克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朱宗福的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周克中自2011年8月12日起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1%的四倍承担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00元,由被告周克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静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