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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名称

原告辛幸与被告谢韬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辛幸;谢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初字第3335号 原告:辛幸,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鼓楼区,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沈国梁,江苏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韬,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白下区,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王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幸与被告谢韬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并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排除原、被告双方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原告后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向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表示谅解。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用3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向涛 人民陪审员  柏法萍 人民陪审员  姚 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汪慧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