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霞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王某甲,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美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盛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丁。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不顾家庭,不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于2010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王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次女王某丁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王某乙提供书面意见辩称,原、被告系同村,自小认识,青梅竹马,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其诚实劳动,不赌不懒,不存在不顾家庭。夫妻双方未分居,夫妻感情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由于原、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纠纷;原告诉请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有和好可能,其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昊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