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盘山县沙岭镇水利站与赵维军、伞素文供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执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法定代表人于井东,系该工作站站长。被执行人赵维军,男,194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伞素文,女,1953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与被执行人赵维军、伞素文供水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8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盘山县沙岭镇水利工作站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2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903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铁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