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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潞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牛慧军诉被告张振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慧军,张振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864号原告牛慧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人,农民,现住潞城市隆泰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被告张振宇,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慧军诉被告张振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慧军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退还原告牛慧军。审判员  曹建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