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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祯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俊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