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民初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625号原告:孟某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召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争吵,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被告父母及其哥哥也参与其中,扩大了矛盾。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至今分居。现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但我患有绒毛癌,一直在治疗中,我要求原告给付经济帮助2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差异,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淡薄。2012年10月,被告经医院诊断患上绒毛癌,夫妻间缺乏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发展。2013年3月29日,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分居至今。2013年10月24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赵某某的婚前财产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小菜橱一个、柜一个、电动自行车一辆、小方桌一个、小椅子六把、被子六床、太空被四床、小方凳两个、锅碗瓢盆一宗。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宗申摩托车一辆,家和保险公司所投保险5000元。夫妻共同债权有:李某某债权2000元。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淡薄。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至今分居,夫妻间互不尽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幸患有癌症,尚需治疗,生活较为困难,原告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被告赵某某带走其如下婚前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小菜橱一个、柜一个、电动自行车一辆、小方桌一个、小椅子六把、被子六床、太空被四床、小方凳两个、锅碗瓢盆一宗。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宗申摩托车一辆归原告孟某某所有,家和保险公司所投保险5000元归被告赵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债权2000元由双方均分。四、原告孟某某给付被告赵某某经济帮助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皮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