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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颖与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颖,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62号原告申颖,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金魁贤,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务广场8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苏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锐敏,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颖与被告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