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加昌诉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况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加昌,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况晓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15号原告:陈加昌。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立荣。委托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昌诉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况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昌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在某县财政局应领取的修建某镇中心学校中学校某分校、某镇中心学校某分校的工程款项1900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在某县财政局应领取的修建某镇中心学校中学校某分校、某镇中心学校某分校的工程款190000元范围内暂不予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 福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