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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陈X盗窃案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北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X伙同杨X融、杨X(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的一套“硬弓”、一把液压剪等作案工具,到柳州市柳北区长风路3号3栋4单元楼梯口处,由杨东融望风,被告人陈X用液压剪剪断电动车大锁,杨洋用“硬弓”撬电动车的电门锁,将被害人廖X凤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销赃后,赃款平分。2、2009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X伙同唐X琦(系被告人陈X交代,在逃)经预谋后,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柳州市柳南区鹅岗一区4栋3单元楼梯口处,由被告人陈X用液压剪剪断电动车大锁,唐琪琦用“硬弓”撬电动车的电门锁,将被害人江X程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吉祥狮”牌小帅哥型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销赃后,赃款平分。综上所述,被告人陈X共参与结伙盗窃作案二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5110元。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陈X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X凤、江X程的报案陈述材料,同案人杨X、杨X融的供述,相关的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购车发票复印件、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0)城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0)北刑刑初少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继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屈晓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