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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鼎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蔡辉与陈永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辉,陈永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蔡辉,男,1989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林,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永胜,男,1963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东段29号。负责人黄道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苏彬,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辉与被告陈永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辉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辉负担。审 判 员  唐鸿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