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与王海友、田俊丽、谢颂洋、王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王海友、田俊丽、谢颂洋、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被执行人:王海友、田俊丽、谢颂洋、王建立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与王海友、田俊丽、谢颂洋、王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出被执行人王海友、田俊丽、谢颂洋、王建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及可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曹执字第9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韩贵乾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