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创珠与王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25号原告陈创珠。被告王华。原告陈创珠与被告王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王华赔偿原告陈创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物品等损失共计472,26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2年10月1日22时许,原告驾驶车辆行至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的桥塘路口时,被驾驶电动车的邓有举撞到驾驶室致后视镜脱落。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拨打电话叫人来协助处理。后被告王华也来到现场,因协议赔偿无果,被告王华持刀砍伤原告。二、受害人是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原告受伤后即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0月16日出院,共住院15天。三、受害人的户籍情况:农村户口。四、受害人若是农村户口,案发前有无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原告于2008年9月26日办理了深圳市居住证,且是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万丰盛业旅行袋店的经营者。五、被扶养人的户籍、被扶养人及扶养义务人的人数:原告共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儿子陈协晋,2002年1月10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10岁8个月;儿子陈协盛,2004年5月28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8岁4个月;女儿陈心钰,2008年8月14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4岁1个月,上述人员均为农业户籍,扶养义务人为原告及其妻子。六、有无达成赔偿协议:无。七、当事人已支付的赔偿数额:被告王华已经支付原告12,000元。八、有无报警、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原告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22日将被告抓获归案。九、有无提起过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被告王华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刑事判决已于2013年8月12日生效。十、有无鉴定结论: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十一、赔偿项目及数额:1、医疗费:原告因受伤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8,325.9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5天,费用为15天×50元/天=75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费用为15天×50元/天=750元。4、误工时间、误工人的收入及误工费:原告住院15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个月,故误工时间为75天,原告未提供收入情况证明,本院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计算,为1,600元/月÷30天×75天=4,000元。5、营养期限、营养费数额:并无医嘱显示原告需要加强营养,该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6、鉴定费数额(含验伤、照相费等):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本院予以支持。7、伤残等级及残疾赔偿金数额:原告伤残等级为8级,原告虽为农业户籍,但原告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应按照深圳城镇标准计算,该项费用为:40,741.88元/年×20年×0.3=244,451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告为八级伤残,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0,000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儿子陈协晋,2002年1月10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10岁8个月,被扶养年限为7年4个月;儿子陈协盛,2004年5月28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8岁4个月,被扶养年限为9年8个月;女儿陈心钰,2008年8月14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4岁1个月,被扶养年限为13年11个月,上述人员均为农业户籍,扶养义务人为原告及其妻子。其中第1到第7年抚养费为7,458.56元×0.3×7年×[3人(被扶养人)÷2人(扶养义务人)]=23,494元;第8年抚养费为7,458.56元×0.3×[2人(被扶养人)÷2人(扶养义务人)+1人(被扶养人)÷2人(扶养义务人)×4个月/12个月]=2,610元;第9年抚养费为7,458.56元×0.3×[2人(被扶养人)÷2人(扶养义务人)]=2,238元;第10年抚养费为7,458.56元×0.3×[1人(被扶养人)÷2人(扶养义务人)+1人(被扶养人)÷2人(扶养义务人)×8个月/12个月]=1,865元;第11年至第13年抚养费为7,458.56元×0.3×3年×[1人(被扶养人)÷2人(扶养义务人)]=3,356元;第14年抚养费为7,458.56元×0.3×[1人(被扶养人)÷2人(扶养义务人)×11个月/12个月]=1,026元。综上共计34,589元。以上1-9项合计原告的损失总额为334,665.94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砍伤原告,被告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经计算共计人民币334,665.9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2,000元应予以扣减,即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22,665.9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陈创珠该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2,665.94元;二、驳回原告陈创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创珠负担447元,由被告王华负担9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 燕 云书记员 黄少君(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