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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郗庆宝与赵保平、李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庆宝,赵保平,李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郗庆宝,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赵保平,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被告李彬,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原告郗庆宝与被告赵保平、李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郗庆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保平、李彬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郗庆宝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与二被告共同签订了位于太原市庙前街颐园10号楼1204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上述房屋以一百万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在当日二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也收到原告的购房款,并出具收条一份;但在购买该房屋以后被告迟迟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变更手续。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赵保平、李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盈敏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人民陪审员  宋翠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玫相关法律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