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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09号原告:年某某,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建国,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年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