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09号原告:年某某,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建国,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年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