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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陈xx与白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白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陈xx,女。被告白xx,男。陈xx与白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白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