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商初字第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董大勇与江苏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勇,江苏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商初字第0358号原告董大勇。被告江苏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飞达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宏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勇诉被告江苏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大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大勇承担。。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