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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陈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澎,朱鹏程,吴泽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666号申请执行人陈澎。被执行人朱鹏程。被执行人吴泽赟。关于陈澎与朱鹏程、吴泽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566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9965元(未预缴)。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康小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泽赟住房公积金120000元、银行存款36100元,并于2013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吴泽赟的银行账户,申请人要求暂停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无车辆等财产,执行过程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云执行员 康小军执行员 朱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