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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刑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魁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尖刑重字第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魁,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侯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侯马市。2012年5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魁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尖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杜魁不服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并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4日、16日、20日,被告人杜魁用号码为182XXXX****的手机,给美特好山西地区经理刘某打电话,以募捐为名让刘某给其指定的账户打款350万元,后确定索要300万元,并要挟如不打款,将采取投毒,通知山西媒体及通告太原市民的方式,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敲诈勒索(未遂)。并提供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杜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魁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在打完第三个敲诈电话后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马上关机并放弃继续犯罪,也没有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号码,更没实施投毒等犯罪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16日、20日,被告人杜魁先后三次用号码为182XXXX****的手机,给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地区总经理刘某打电话,以募捐为名向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敲诈勒索现金350万元,并要挟如不打款,将采取投毒,通知山西媒体及通告太原市民的方式。后被告人杜魁将敲诈款降至300万元,刘某不同意,只愿给付10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人杜魁关机。另查明,被告人杜魁在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一直未向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打款的银行卡账号,亦未实施投毒、散布言论等行为。2012年5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侯马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的配合下将被告人杜魁传唤归案并接受讯问,并于5月21日对被告人杜魁的居住地进行搜查,从卧室床头柜和衣柜内发现敲诈勒索用的手机及手机卡、银行卡两张以及记有太原各美特好超市通信录的纸张两页,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认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和窦勇的证言证实,5月14日,美特好山西地区总经理刘某在山西平遥巡店时接到陌生电话要求美特好捐款,不捐就给投毒,并分步骤做三件事,报警、通知山西各大媒体、给太原市民发短信,其给集团防损中心窦勇电话通报了这件事,窦勇报了案并向公司领导汇报。5月16日,刘某再次接到募捐人的来电,要求捐款350万元,刘某随后把录音资料交给了尖草坪刑警队。5月2日,刘某再次接到电话,对方要求给300万,其不同意,称商量后给回电,但20分钟后对方电话无法接通。2、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相关物证证实,5月21日,公安民警在杜魁的居住地侯马市新田乡北堡村4号楼2单元601进行搜查,从卧室床头柜和衣柜内发现敲诈勒索用的手机及手机卡,以及用于作案的新办的银行卡两张、记有太原美特好超市等各大超市通信录的纸张两张,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将作案手机随案移交。3、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归案证明证实,2012年5月20日,该队民警在侯马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的配合下将杜魁传唤至侯马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接受讯问,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4、被告人杜魁的户籍证明和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其作案时已满负刑事责任年龄,经调查无前科劣迹。5、被告人杜魁的供述证实,2012年1月份,其在重庆坐车时想敲诈钱便在重庆购买一张手机卡,回到家从网上查找敲诈勒索目标,定下美特好后,便用重庆手机卡给美特好客服打电话查到山西片区刘经理的电话,于5月14日、16日、20日分别在陕西渭南、山西运城和闻喜三次给刘经理打电话让美特好捐钱,不捐其就投毒并通知媒体、告知太原市民,先要350万元,后降至300万,最后关机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杜魁辩称其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杜魁在2012年5月14日、16日、20日分别三次给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地区总经理刘某打完电话后均关机,5月20日在打完第三个电话关机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虽然其在三次电话中均未向对方提供打款的银行卡账号,但其行为无法证实是其主动放弃犯罪,故该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魁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魁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犯罪未遂、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魁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尹 军人民陪审员  王润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