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启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启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600号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夏吉秋,系该联社理事长。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415号。委托代理人XX,系该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启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启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启才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蔡启才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