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龚红伟与林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红伟,林晓华,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红伟,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晓华,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街道龙吉街1幢2-4-1,组织机构代码:75306657-3。法定代表人龚红伟。上诉人龚红伟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吉街,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