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94-2号原告: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东首50-2号。负责人:徐鹏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高良臣,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掘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烟商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银行存款8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正协商解决本案,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