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陈延贵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贵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刑初字第11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延贵。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1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延贵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鉴振、被告人陈延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延贵为索取债务,于2013年1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沈某某、陈某,并具有殴打情节。具体如下:1、1月25日19时许,陈延贵为催讨欠款,纠集多人至上海市嘉定区XXXXXXXXXXXXX附近,将沈某某强行拖上车后带至嘉定区XX镇某地、XX路某浴室、XXXXXXX小区4号104室沈某某住处等地进行看押,直至1月31日中午得知沈某某的母亲报警后,陈延贵等人逃离。2、2月21日20时许,陈延贵纠集多人至嘉定区XXXXXXXXXXXXX再次找到沈某某,因沈某某仍无力偿还债务,陈延贵等人遂对其实施殴打,又强行将沈某某带至XX路某浴室、沈某某住处等地进行看押约3天,待沈某某筹得人民币1万元并交给陈延贵后将其释放。3、6月某日2时许,陈延贵为催讨欠款,纠集多人至嘉定区XXXXXXX附近,将陈某强行带至XX路某夜排档、XX路某网吧等地进行看押,得知陈某报警后,又将陈某带至XX路陈延贵暂住处附近对陈某实施殴打,后将陈某带至XX街某游戏机房、XX路某浴室等地看押,直至当日12时许,陈延贵得知陈某家人报警后,将陈某送回家中。2013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因陈延贵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将其抓获。当日,陈延贵主动交代了其非法拘禁陈某的犯罪事实,后又主动交代了其非法拘禁沈某某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延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有关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陈延贵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延贵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陈延贵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延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燕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