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冯某某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695号原告:温某某被告:冯某某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0日被告冯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温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2011年10月1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同日原告将现金2万元在当时被告经营的狮岭皮革皮具城3期五金商铺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即立下《借条》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同时承诺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的,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故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的违约金20000元;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某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身份资料,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于2011年10月10日前归还,同时承诺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的,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被告冯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6月10日,被告冯某某向温某某出具《借条》确认:“现冯某某因资金周转不灵现借温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0元(¥贰万元)。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还款日期:2011年10月10日)。如借款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的,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并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冯某某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并按上指模确认,落款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现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遂于2013年7月23日诉诸本院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向原告温某某借款20000元,有被告冯某某签名确认的《借条》一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冯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原告的起诉,本院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但违约金的计算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院予以调整。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温某某。二、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温某某支付上项借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但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三、驳回原告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毕 杰 颖人民陪审员 邓 广 焰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О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华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