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鲁巧云与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巧云,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59-1号申请执行人:鲁巧云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鲁巧云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76号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划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冲审判员 梅 斌审判员 姜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