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勤录与丁红卫、杨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录,丁红卫,杨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00-1号申请人张勤录,男,生于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东风路田丰园小区。被执行人丁红卫,男,生于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陈仓园二区。被执行人杨宏智,男,生于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汉族,住凤翔县东大街**号。张勤录与丁红卫、杨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2565.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勤录以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