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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李文澎与张才香、王银友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澎,张才香,王银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0819号原告李文澎,男。委托代理人朱汉应(特别授权),江苏天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才香,男。被告王银友,男。委托代理人陈顺建(特别授权),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澎与被告张才香、王银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澎撤回对被告张才香、王银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鑫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