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会生与张凤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会生,张凤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单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许会生,男,住单县。被告张凤荣,女,住单县。原告许会生与被告张凤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会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荣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会生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2月在徐寨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并生有一女一子,但自2009年9月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没有下落。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凤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许会生与被告张凤荣于1988年1月15日在单县徐寨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3月12日生育女儿许永青,1994年11月7日生育儿子许龙飞,现均已成年。庭审中,原告许会生陈述,被告张凤荣没有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堂屋两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证人彭随荣(原告许会生的嫂子)证实,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外出前三、四个月时间整天信教,后于2008年10月份就离家外出,一直没有回过家。证人许龙飞(原告许会生之子)证实,2008年其在单县希望学校上初二的时候,其妈妈张凤荣离家外出,从那开始没给其打过电话,也没联系过。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对被告之兄张洪亮调查时,其陈述,被告张凤荣系其妹妹,其女儿考大学那一年被告外出,至今年其女儿已大学毕业,被告一直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徐寨镇许集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证人彭随荣、许龙飞、张洪亮的证言,可以认定原告许会生与被告张凤荣结婚多年,夫妻关系较好,但因被告信仰宗教,于2009年外出,至今已达四年没有音信,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许会生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会生与被告张凤荣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会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勇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