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皇甫建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建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皇甫建平。1994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8月5日因本案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甫建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甫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4日17时17时许,被告人皇甫建平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小来大食品公司路段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在给道路绿化带洒水的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皇甫建平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该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桐公(交)认字(2013)第0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皇甫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皇甫建平家属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证人戴某、王某甲、徐某证言;监控录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皇甫建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皇甫建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皇甫建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17时17时许,被告人皇甫建平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小来大食品公司路段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在给道路绿化带洒水的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皇甫建平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该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桐公(交)认字(2013)第0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皇甫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皇甫建平家属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皇甫建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戴某、王某甲、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皇甫建平驾驶无号牌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小来大食品公司路段时,撞上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王某乙,之后离开现场。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方位、环境情况;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碎玻璃片、钥匙、贡丸等物证;肇事车辆大灯、车头罩破损。4、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肇事时间段驾车出行衣着、购买贡丸的过程。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重度损伤,致中枢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6、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证明肇事车制动性能、转向装置合格。7、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桐公(交)认字(2013)第0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证人的基本身份;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前科。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皇甫建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皇甫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高良人民陪审员 葛有良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