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健,张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县新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闫兴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莉华,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科,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健,男。被告张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50元,由原告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