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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金凤、黄六斤与黄六斤、黄新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赵金凤。委托代理人廖露茴。被告黄六斤。被告黄新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二龙,(特别授权)。被告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明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管有祥。委托代理人谷开利,(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凤诉被告黄六斤、黄新民、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凤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凤撤回对被告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毛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