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诉被告胡文勇、胡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胡文勇,胡文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负责人张亚军,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顾雪松,系该社职员。被告胡文勇,住涿州市。被告胡文红,住涿州市。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诉被告胡文勇、胡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