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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诉被告胡文勇、胡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胡文勇,胡文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负责人张亚军,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顾雪松,系该社职员。被告胡文勇,住涿州市。被告胡文红,住涿州市。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诉被告胡文勇、胡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进 来自: